【違例外出】涉違防疫規例兩國泰前空少受審 押後至11月17日裁決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10/20 17:52

最後更新: 2022/10/20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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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昱龍(左)及劉諾宏續准保釋。資料圖片

兩名前國泰機艙服務員,於2021年底從美國飛抵本港免檢疫,涉在居家醫學監察期間違規外出,其後兩人先後確診變異病毒株。兩人被控共3項「沒有遵照衞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控辯雙方今(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於案發前曾飛往外地並進行醫學監察,不應以指引常變作為辯解。辯方則指控方沒有傳召國泰職員解釋內部電郵和機組人員須知,當中提及有關必要活動和促進身心健康的定義。裁判官押後11月17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為馬來西亞籍的黃昱龍(45歲)及劉諾宏(44歲),均報稱無業。兩人分別被控1項和2項作為一個須遵照醫學監察規定的人而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所指明的條件罪。

黃被控於2021年12月25日,沒有遵照衛生主任於同年12月24日的醫學監察通知書中所指明的條件進行自我隔離。劉的涉案日期則為2021年12月25日及27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並非真誠相信他們可以在醫學監察期間外出。案發前,被告曾分別曾飛往外地,並在抵港後進行過醫學監察,案發時是第2次進行醫學監察,不能歸咎於指引常變。另外,被告抵港時已獲發醫學監察通知書,有責任了解相關要求。

控方認為送禮、送朋友等車及外出取件等,並非促進身心健康的必要活動,但最終應交由法庭判斷。控方並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留心醫學監察的要求,認為被告並非真誠相信他們沒有違規。

辯方陳詞指,控方沒有傳召國泰職員解釋內部電郵和指引中,所指的必要活動和促進身心健康的定義。裁判官聽罷陳詞押後至11月17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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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